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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1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马旭宁与刘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旭宁,刘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1民初581号原告马旭宁,男,回族,生于1978年12月29日,云南省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被告刘丽萍,女,汉族,生于1977年2月6日,云南省鲁甸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旭宁诉被告刘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旭宁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刘丽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旭宁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旭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0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马旭宁负担。审判员  温灿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虎良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