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1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马旭宁与刘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旭宁,刘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1民初581号原告马旭宁,男,回族,生于1978年12月29日,云南省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被告刘丽萍,女,汉族,生于1977年2月6日,云南省鲁甸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旭宁诉被告刘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旭宁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刘丽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旭宁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旭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0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马旭宁负担。审判员 温灿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虎良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