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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凡卫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凡卫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3刑初399号公诉机关商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凡卫峰,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住河南省商水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3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7)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凡卫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保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凡卫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凡卫峰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P×××××灰色“长安”牌面包车,行驶至商水县城关镇城巴路与西环路交叉口北20米时,���商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处。经检测,被告人凡卫峰血液乙醇含量为:120.0mg/100m1,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凡卫峰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被告人凡卫峰依法判处。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加以证明。被告人凡卫峰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凡卫峰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液检测报告、视频光盘一张。本院认为,被告人凡卫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凡卫峰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凡卫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如下:被告人凡卫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阮俊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井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