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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执2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玉环市国土资源局、陈强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环市国土资源局,陈强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22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玉环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玉兴东路98号。法定代表人蔡其方。被执行人陈强洪,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住玉环市。本院于2017年05月22日作出(2017)浙1021执2299号执行裁定书,预查封了陈强洪名下的坐落于玉环市经济开发区南区中部华龙阳光星城3幢2201室的房产(玉房预玉环字第××号),现被执行人陈强洪已偿付了全部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强洪名下的坐落于玉环市经济开发区南区中部华龙阳光星城3幢2201室的房产(玉房预玉环字第××号)的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董林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