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于某甲等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乙,徐某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13刑初110号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甲,男,1973年5月31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天桥区。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于某乙,男,1948年1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小学文化,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天桥区。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徐某某,女,1946年10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天桥区。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长清检公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徐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甲借给朱某甲高额款项,后朱某甲因病去世。为索要债务,2016年9月19日6时许和11时许,于某甲和其父母被告人于某乙、徐某某分别到赵某某、朱某乙(朱某甲之妻、子)位于长清区长清区某某家属楼中单元401室的住宅,因赵某某、朱某乙拒绝偿还债务,三被告人在其家中居住,期间朱某乙多次报警,经民警劝说,三被告人仍拒不离开,至2016年9月21日9时许,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分局立案后,民警将三被告人带离。三被告人在赵某某、朱某乙住处共居住50小时左右。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被害人赵某某、朱某乙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于某乙、徐某某非法进入他人住宅,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甲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于某乙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