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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执恢4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张爱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张爱荣,韩宝房,曹遵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恢46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军,行长。被执行人:张爱荣。被执行人:韩宝房。被执行人:曹遵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生效的(2012)河商初字第21号判决,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曹遵江所有的捷达牌车辆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始至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谷来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月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