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3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付景阳与王涛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景阳,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3民初1336号原告付景阳,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富锦市。被告:王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职业,住依兰县依兰镇朝阳新城东区院内足下生辉按摩院。原告诉称,2014年3月18日,被告王涛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于2014年5月1日还款,被告王涛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3月18日开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景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原告已交纳)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兰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