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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6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伟与吴高希、李晓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吴高希,李晓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314号原告:吴伟,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代理人:陈大为、丁江萍,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高希,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李晓青,女,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诉被告吴高希、李晓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伟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6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笑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晓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