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6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伟与吴高希、李晓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吴高希,李晓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314号原告:吴伟,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代理人:陈大为、丁江萍,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高希,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李晓青,女,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诉被告吴高希、李晓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伟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6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笑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晓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