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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罪犯陈民贞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民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048号罪犯陈民贞,男,汉族,1989年7月20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埇刑初字第007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民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与其他被告人共同退赔中国电信宿州公司二万三千一百九十六元、濉溪分公司二千七百零八元、涡阳分公司八千一百九十二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7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陈民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民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民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民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