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执4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吴体祥与重庆市万州区长滩法律服务所委托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体祥,重庆市万州区长滩法律服务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4622号申请执行人:吴体祥,男,1968年4月1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长滩法律服务所,住所地万州区。法定代表人向绍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体祥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长滩法律服务所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体祥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长滩法律服务所的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吴体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万法民初字第07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学军审判员 车兴秋审判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牟芯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