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行审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南通市海安地方税务局与南通市安博纺织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通市海安地方税务局,南通市安博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21行审182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海安地方税务局。地址:海安县县城黄海大道中58号。法定代表人解应贵,局长。委托代理人许立群,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乐存,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安博纺织品有限公司。地址:海安县工业园区开元大道100号。法定代表人姜怡帆。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海安地方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安博纺织品有限公司行政征收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海安地方税务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海安地方税务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准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爱贤审 判 员 储卫民人民陪审员 王祖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星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