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2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8-05
案件名称
李勇杰、梧州市大港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杰,梧州市大港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2执464号申请执行人:李勇杰,女,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被执行人:梧州市大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藤县塘步赤水大圩大元村法定代表人:窦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勇杰与梧州市大港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对被执行人梧州市大港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机动车、工商税务登记、房地产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没有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云杰审判员 廖海云审判员 黄庆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静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