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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刑终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宝平、翟凤梅重大责任事故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宝平,翟凤梅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刑终68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宝平,住吉林省松原市。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辩护人赵鹏远,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翟凤梅,住吉林省前郭县。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辩护人徐凯。前郭县人民法院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宝平、翟凤梅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辛俊凤、赵思睿、赵中华、赵中友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吉0721刑初58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王宝平、翟凤梅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迪、李小威出庭履行职务,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辛俊凤、赵中华、赵中友,原审被告人王宝平,原审被告人翟凤梅及其辩护人徐凯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二原审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对二原审被告人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现已审理终结。原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夏,被告人翟凤梅未经审批,明知附近有10千伏高压线的情况下,在前郭县吉拉吐乡吉拉吐村违章建房,并雇佣被告人王宝平为其违建房屋加盖彩钢房盖。2016年9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王宝平雇佣未经电力部门培训、未取得电工资格的赵峰等人,在为被告人翟凤梅家房上焊接三脚架时,由于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赵峰被高压电线击中后从房顶摔到地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9月12日,被告人王宝平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2016年9月14日,被告人翟凤梅到公安机关投案。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宝平、翟凤梅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宝平、翟凤梅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辛俊凤、赵思睿、赵中华、赵中友要求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四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150439.70元(死亡赔偿金24900.86元/年×20年=498017.20元,丧葬费25779元,被抚养人口生活费赵思睿11326.17元/年×17年÷2人=96272.45元、赵中华11326.17元/年×18年=203871.06元,赵思睿的再医费200000元,精神损失抚慰金100000元,交通费3000元,奔丧人员差旅费10000元,尸体检验费4500元,停尸费9000元),为证实自己的主张,辛俊凤、赵思睿、赵中华、赵中友的委托代理人周宇辉向本院提交1、辛俊凤、赵中华、赵中友身份证复印件,赵思睿的户口薄复印件。2、被害人赵峰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复印件,赵峰作业种类焊接,有效期为2013年1月19日。3、松原市宁江区兴原乡卡拉房子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赵峰是赵中华的亲侄子也是赵中华的养子。4、房屋出租协议及前郭县查干湖物业公司证明,赵峰在查干湖小区居住满一年以上。5、松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院前出诊病志证明赵峰系现场死亡。原审被告人王宝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无辩解辩护意见,同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原审被告人王宝平的意见是:1.被告人王宝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2.王宝平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过失程度较小。3.受害人赵峰自身也存在明显的过错。原审被告人翟凤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无辩解辩护意见。原审被告人翟凤梅的辩护人的意见是:1.被告人翟凤梅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2.悔罪态度好,当庭认罪并同意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以求得受害人家属谅解,无前科劣迹。3.属于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低,社会危害小,系初犯、偶犯,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夏,被告人翟凤梅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明知附近有10千伏高压线的情况下,在前郭县吉拉吐乡吉拉吐村违章建房,并雇佣被告人王宝平为其违建房屋加盖彩钢房盖。2016年9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王宝平雇佣为未经电力部门培训、未取得电工资格的赵峰等人,在为被告人翟凤梅家房上焊接三脚架时,由于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赵峰被高压电电线击中后从房顶摔到地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赵峰符合颅脑损伤合并生前被电击导致死亡。2016年9月12日,被告人王宝平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2016年9月14日,被告人翟凤梅到公安机关投案。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宝平、翟凤梅在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宝平、翟凤梅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此点意见予以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辛俊凤、赵思睿、赵中华、赵中友要求被告人王宝平、翟凤梅赔偿丧葬费25779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宝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二、被告人翟凤梅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三、被告人王宝平、翟凤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辛俊凤、赵思睿、赵中华、赵中友丧葬费25779元。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辛俊凤、赵思睿、赵中华、赵中友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王宝平及其辩护人、上诉人翟凤梅及其辩护人对定罪没有意见,均认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表示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请求对二上诉人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一二审开庭质证、认定,本院均予以确认。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王宝平、翟凤梅的家属与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和解协议,由王宝平家属代为赔偿12万元,翟凤梅家属代为赔偿10万元,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王宝平、翟凤梅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双方的和解协议书及收款收据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王宝平、翟凤梅的家属代为赔偿取得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可对王宝平从轻处罚;鉴于二上诉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上诉人王宝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上诉人翟凤梅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凤双审判员 丛峰& # xB;审判员 包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