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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高全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全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刑初71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全喜,男,1984年8月29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2001年6月18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1月14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3年8月9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12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羁押,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17)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全喜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全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2月18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高全喜窜至北京市丰台区顺四条25号院,用撬锁方式,入户盗窃被害人薛某202号房间内笔记本电脑1台;后又入户盗窃被害人朱某204房间内手表1块。经鉴定,被害人薛某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800元。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高全喜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东铁匠营派出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全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薛某、朱某陈述,证人赵某、张某、王某、陈某证言,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结论书,案发地监控视频截图,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全喜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全喜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高全喜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高全喜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全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高全喜退赔人民币一千八百元、手表一块,分别发还被害人薛某人民币一千八百元,发还被害人朱某手表一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慧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