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某银行与刘某某、田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730号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负责人孙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田某某,女。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田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期间,对被执行人刘某某、田某某的三处抵押房屋依法进行评估、拍卖,但因评估、拍卖需要较长时间操作,目前正在进行期间,所以案件终结执行,待拍卖结论出来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7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寇腾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