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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某银行与刘某某、田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730号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负责人孙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田某某,女。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田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期间,对被执行人刘某某、田某某的三处抵押房屋依法进行评估、拍卖,但因评估、拍卖需要较长时间操作,目前正在进行期间,所以案件终结执行,待拍卖结论出来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7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寇腾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