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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2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明九与马国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九,马国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238号原告:刘明九,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国,德惠市胜利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国民,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刘明九与被告马国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刘明九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明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及邮寄费56.00元由刘明九负担,返还刘明九案件受理费50.00元及邮寄费56.00元。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竞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