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符礼兵与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礼兵,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20号申请执行人:符礼兵,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29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80829XXXX。被执行人:李军,男,汉族,生于1983年3月1日,公民身份号码51362319830301XXXX。本院在执行符礼兵与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4750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王洪林代理审判员 谢 强代理审判员 左朋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