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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4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文松与延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松,延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长文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4478号原告:李文松,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朝鲜族,住址:珲春市。委托代理人:孔涛,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胥志强,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张福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洪伟,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徐长文,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文松诉被告延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徐长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松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李文松负担。审 判 长  金钟浩人民陪审员  俞正玉人民陪审员  吴秀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莲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