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江西恒庆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孚瑞新能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恒庆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孚瑞新能源有限公司,高安市孚瑞新能源有限公司,高安市辉耀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902号申请人:江西恒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高安市高安大道109号。法定代表人:邹小云。被申请人:浙江孚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东门村93号地块。法定代表人:毛志岳。被申请人:高安市孚瑞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高安市新街镇协塘水库。法定代表人:管宏伟。被申请人:高安市辉耀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高安市新街镇协塘水库。法定代表人:管宏伟。申请人江西恒庆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孚瑞新能源有限公司、高安市孚瑞新能源有限公司、高安市辉耀新能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恒庆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孚瑞新能源有限公司、高安市孚瑞新能源有限公司、高安市辉耀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恒庆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恒庆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