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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3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太仓市供应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江八邑八纺织有限公司、苏州瑞昱华化纤织造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江八邑八纺织有限公司,太仓市供应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苏州瑞昱华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苏州昱欣化纤有限公司,朱玉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35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八邑八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平西村。法定代表人:赵明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仓市供应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1号。主要负责人:朱利达。原审被告:苏州瑞昱华化纤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雅鹿村。法定代表人:朱玉华。原审被告:苏州昱欣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新明村。法定代表人:朱玉华。原审被告:朱玉华,女,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上诉人吴江八邑八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仓市供应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苏州瑞昱华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苏州昱欣化纤有限公司、朱玉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仓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5民初4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仓市供应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太仓市供应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娟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代理审判员  陆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