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3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罗立生与王欣源、黄小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立生,王欣源,黄小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3民初467号原告:罗立生,女,195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被告:王欣源,男,1986年2月123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被告:黄小立,女,198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原告罗立生与被告王欣源、黄小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罗立生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对方利益,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立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志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晟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