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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行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庞与太原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庞,太原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3行初50号原告李庞,男,汉族,1973年12月9日出生,现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太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太原市新建路69号。法定代表人耿彦波,职务市长。委托代理人李争,太原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伟,太原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庞诉被告太原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判长  王俊杰审判员  赵 林审判员  黄哲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翟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