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催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江苏华燕船舶装备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华燕船舶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1民催37号申请人:江苏华燕船舶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605123325,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黄金塘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屈志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萍,该公司职员,女,汉族,1962年9月15日生,丹阳市人,住江苏省丹阳市。申请人江苏华燕船舶装备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21日通过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的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江苏华燕船舶装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递交除权判决申请。经审查:2014年12月26日,付款人江苏华燕船舶装备有限公司申请开具了付款行是中国农业银行丹阳市支行,汇票号码是10300052/25672237,票面金额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在交付给收款人南京板桥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前,即在邮寄过程中遗失。2016年12月16日,申请人因遗失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认为,申请人因业务关系申请开具该涉案票据,属于法律规定的票据权利人,现其申请本院作出除权判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付款行是中国农业银行丹阳市支行,汇票号码是10300052/25672237,票面金额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华燕船舶装备有限公司依据本判决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江苏华燕船舶装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素琴代理审判员 范义伟人民陪审员 陈 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汤晓华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