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终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XX飞与龙正国、李周成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飞,龙正国,李周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18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飞,男,汉族,1987年4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正国,男,汉族,1951年1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周成,男,土家族,1991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上诉人XX飞因与被上诉人龙正国、李周成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上诉人XX飞送达了传票,传唤其于2017年5月26日10时30分来院参加庭审,但上诉人XX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XX飞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上诉人XX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拯审 判 员 向川代理审判员 钟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文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