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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59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连兴与被执行人许连治、石狮市意利王制衣发展有限公司、蔡国宁、蔡清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连兴,蔡清溪,许连治,蔡国宁,石狮市意利王制衣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59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连兴,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蔡清溪,男,195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许连治,女,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蔡国宁,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石狮市意利王制衣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蔡清溪,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许连兴与被执行人许连治、石狮市意利王制衣发展有限公司、蔡国宁、蔡清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5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蔡清溪名下小车一部,但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被执行人许连治、石狮市意利王制衣发展有限公司、蔡国宁、蔡清溪仍欠款700000元未履行。本院依法将许连治、石狮市意利王制衣发展有限公司、蔡国宁、蔡清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船舶、银行、土地、房产、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蔡尚哲执行员  林峥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庄晖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