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4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昆山众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广运机电(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众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广运机电(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40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昆山众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陆杨佳乐路98号4号楼。法定代表人:韩吉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运机电(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溪霞路8号。法定代表人:谢清福。上诉人昆山众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运机电(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6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山众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昆山众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娟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代理审判员 陆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