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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小义、王翔等与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086号原告张小义,女,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原告王翔,男,199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被告彭峰,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原告张小义、王翔与被告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小义诉称:被告彭峰以工程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08年3月18日向原告张小义之夫XX(已死亡)借款185000元,XX未去世前被告彭峰没有归还该款,XX过世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彭峰归还该款无果。二原告根据《继承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二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18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本院已告知原告不能送达的原因,但在规定的时间内,原告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转变的相关材料,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小义、王翔的起诉。本案原告张小义、王翔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00元,予以退还给二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宏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