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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民初2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陈凡胜与郭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凡胜,郭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2922号原告陈凡胜,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住址武汉市黄陂区长轩岭镇院子村陈新下湾。委托代理人卢寅,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剑波,男,汉族,1973年6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住址武汉市硚口区。原告陈凡胜与被告郭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陈凡胜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凡胜因被告郭剑波下落不明,本案关键证据无法得到核实为由提出撤诉。原告陈凡胜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凡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500元由原告陈凡胜负担。审 判 长 熊    志    辉人民陪审员 胡爱萍人民陪审员易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雪    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