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宏耀与刘增强、卢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耀,刘增强,卢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张宏耀,男。被执行人:刘增强,男。被执行人:卢建兵,男。关于张宏耀与刘增强、卢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01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宏耀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宏耀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撤回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张宏耀撤回对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01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本院(2017)陕0827执恢7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宏耀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实效期间内可对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0189号民事调解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白永胜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斌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