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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1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呼兰区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呼兰区教育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1民初1108号原告: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六顺街1号。法定代表人:毕庆和,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占军,男,黑龙江省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经理。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教育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南二道街15号。法定代表人:王学思,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宝,黑龙江萧乡律师事务所。原告黑龙江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林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宏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占军、被告教育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宏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教育局支付工程款1,675,899.17元及逾期给付工程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因本案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宏林公司于2013年6月28日中标黑龙江中资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哈尔滨市呼兰区公办幼儿园建设改造项目(五标段,康金第一小学维修改造工程),并于2013年6月29日与教育局就该项目签订《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2013年6月30日开工,2013年8月30日竣工,工程总价款为5,442,694.62元,付款方式为验收合格后付全款的70%,审计通过后付20%,按国家规定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付剩余的10%。由于教育局及设计单位对该项目考虑不完善,该项目实际施工过程中,为保证正常投入使用,经教育局、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增加了必要工程量,相应增加了必要的工程款,该情况有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签证单、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为证。工程2013年8月25日竣工,2013年8月26日经教育局、黑龙江省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哈尔滨飞达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验收合格。2015年1月21日呼兰区投资评审中心对工程款金额审计,送审金额为7,643,244.81元,呼兰区审计局于2015年4月20日最终审定工程款金额为7,505,899.17元。教育局已经向宏林公司支付工程款5,830,000元,剩余工程款1,675,899.17元未支付。故宏林公司诉至法院。教育局辩称,宏林公司与教育局招投标工程包括施工、验收、审计都是事实,但至今没有给付剩余工程款,是因宏林公司在施工中增加工程量,宏林公司和教育局对增加工程量认可,但按照支付标准财政评审没有通过,支付机构拒绝给付的理由是对于新增加工程量没有进行招投标等相关审批手续,不认可宏林公司与教育局的签证,故对于剩余工程款,财政拒绝支付。并不是教育局不履行给付义务。审计评审结论并没有通过财政评审,对于宏林公司主张工程款欠款数额不能确定是欠款金额,应当根据教育局账面核算予以认定。对于工程防水质保期,约定是五年,至今没有到期。对于逾期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教育局不予认可,因该工程是政府工程,双方没有支付利息约定条款,而且财政拒绝给付的理由是由于工程手续没有完善,所以对于工程款利息不应当认定为逾期,而应当按照财政支付标准完善之后才能认定,是否欠付工程款。对于诉讼费和保全费,教育局也不应承担,因工程款经核算后确实欠,教育局配合宏林公司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但是财政部门没有认可增加工程量所以没有给付,并不是教育局的原因,因此教育局不同意支付宏林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和诉讼费、保全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3年6月28日原告宏林公司中标黑龙江中资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哈尔滨市呼兰区公办幼儿园建设改造项目(五标段,康金第一小学维修改造工程),2013年6月29日宏林公司与被告教育局就该项目签订《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自2013年6月30日开工,于2013年8月30日竣工。工程总价款为5,442,694.62元,付款方式为验收合格后付全款的70%,审计通过后付20%,按国家规定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付剩余的10%。合同约定宏林公司向教育局提交工程结算书和其他有关工程资料,教育局自接到资料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双方在不超出中标价格10%并共同认可的审计额为本工程项目的结算总额。合同中对工程质量保修期约定:电为两个供电期,水为两个供暖期,防水为五年,结构为终身,维修一年。合同未约定逾期给付工程款教育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实际施工中,经教育局、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宏林公司增加了施工工程量。2013年8月25日涉案工程竣工,2013年8月26日经教育局、黑龙江省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哈尔滨飞达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验收合格。2015年4月20日,哈尔滨市呼兰区审计局针对哈尔滨市呼兰区康金第一小学等三所学校维修加固及建设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计,作出哈呼审投报[2015]7号审计报告,报告中对哈尔滨市呼兰区康金第一小学校舍维修加固工程,针对呼兰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的送审金额7,643,244.81元,通过复核,审定工程款金额为7,505,899.17元。教育局已经向宏林公司支付工程款5,830,000元,现教育局以支付机构不认可宏林公司与教育局签证部分的工程量签证,没有招投标等相关审批手续,不支付剩余工程款为由,拒绝向宏林公司支付工程款余款。参照审计局审定金额,教育局尚余1,675,899.17元工程款未支付。庭审后,宏林公司放弃向教育局主张逾期给付工程款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教育局陈述如果按照审计局作出的审计报告支付给宏林公司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教育局可以按照审计报告金额一次性将工程款给付宏林公司,宏林公司需承担保质期内的保修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教育局是否应当按照呼兰区审计局审计报告金额向宏林公司支付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本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宏林公司与教育局之间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此履行各方义务。本案中,对于宏林公司已经招投标程序签订施工合同范围内施工的项目,双方已经约定以共同认可的审计金额作为本工程项目的结算依据,呼兰区审计局作出审计报告后,教育局未提出审计意见,应当视为其认可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合同范围内施工项目的工程款数额,教育局应当按照审计结论履行给付义务。对于增加工程量部分的工程款,虽未经过招投标程序,但宏林公司已经实际施工,其与教育局之间已实际建立工程承包关系。增加工程量的工程已验收合格,教育局将所有施工相关材料报送呼兰区审计局审计,呼兰区审计局根据教育局报送材料将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计算在最终审核金额内,教育局在审计结束后未提出审计意见,应视为是对审计局审计报告金额的认可。综上,本院对呼兰区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予以采信,双方应当按照审计报告认定的金额支付工程款。现宏林公司与教育局对工程竣工时间、质量问题、呼兰区审计局已经审计核定的工程款金额均无异议。宏林公司于庭审后放弃向教育局主张逾期给付工程款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和保全费用的诉讼请求,是其对权利的处分,本院不予干涉。双方对质保金部分已经达成一致意见,是双方对权利的处分,本院不予干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及相关之规定,判决: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教育局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宏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75,899.17元。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83.00元,由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教育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荆 斌审 判 员  张树生人民陪审员  何建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弘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