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2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高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2865号原告:高某,女,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侯某,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高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陶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巩羽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