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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2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某、李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某2,李某1,李某2,孙某,张某3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718号原告: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注册号×××。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河东新区新惠路与新州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马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1,原告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张某2,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李某1,男,1962年4月6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李某2,男,1958年11月9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孙某,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市民。被告:张某3,男,1958年4月1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告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某2、李某1、李均、孙某、张某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3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3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某3的起诉。审 判 长  孙 惠审 判 员  常继竞人民陪审员  赵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