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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冯爱民与冯开洞、冯开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爱民,冯开洞,冯开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4民初884号原告:冯爱民,男,汉族,1969年10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冯开洞,男,汉族,1975年10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冯开三,男,汉族,1977年1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冯爱民诉被告冯开洞、冯开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爱民、被告冯开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开三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爱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3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欠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两被告因工程施工需要向原告借款35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20‰。2013年10月7日利息结算后被告冯开洞给原告打了300000元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20‰,担保人冯开三在借条上签了名。到2014年2月14结算利息后,被告又给原告打借条一张,被告冯开洞向原告冯爱民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20‰,担保人冯开三又在借条上签了名。2017年2月9日被告冯开洞、冯开三给原告出具了担保承诺书一份。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恳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冯开洞辩称对原告的诉状没有异议,希望原告能给其三年时间把钱还了。被告冯开三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状。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冯开洞因工程施工需要向冯爱民借款30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20‰。冯爱民通过银行于2012年10月7日给冯开洞转了200000元,2012年10月16日给冯开洞转了100000元,2013年10月7日利息结算后被告冯开洞给原告打了300000元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20‰,担保人冯开三在借条上签了名。2013年2月14日原告冯爱民又借给被告冯开洞现金50000元,到2014年2月14结算利息后,被告又给原告打借条一张,被告冯开洞向原告冯爱民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20‰,担保人冯开三又在借条上签了名。2017年2月9日被告冯开洞、冯开三给原告出具了担保承诺书一份。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冯爱民与被告冯开洞之间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且约定利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冯开洞有义务按照原告的诉请偿还借款本金及拖欠期间的利息。被告冯开三作为担保人应该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2017)被告冯开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冯爱民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按约定月利率20‰计算,300000元的利息从2013年10月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50000元利息从2014年2月14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2017)被告冯开三对被告冯开洞借原告冯爱民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冯开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青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溢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