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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风平与昌黎县玉兰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风平,昌黎县玉兰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372号原告:刘风平,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被告:昌黎县玉兰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龙家店镇后土桥村,组织机构代码74845366-7。法定代表人:陈玉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刘风平与被告昌黎县玉兰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刘风平于2017年5月26日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风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刘风平负担。审 判 员  马艳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耿玮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