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执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广州市金功服饰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贝利龙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金功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贝利龙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4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金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亭村秀盛路16号。法定代表人:詹志雄,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映文,广东文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伟杰,广东文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贝利龙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182号中座三层305房。法定代表人:何炳权。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金功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贝利龙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3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贝利龙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货款418353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37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以邮寄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信件被当地邮局以“迁移新址不明”为由退回,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限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分别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均查无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本案实施执行措施通告》,要求申请执行人在2017年5月26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否则本案只能先予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限期内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法可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4执12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楚亮审判员 张晓红审判员 吕咏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