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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5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贾宝英与乌兰察布市腾飞再就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凉城县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宝英,乌兰察布市腾飞再就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凉城县分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凉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5民初292号原告:贾宝英,女,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凉城县。被告:乌兰察布市腾飞再就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凉城县分公司。住所地,凉城县六苏木镇。负责人:刘森,任经理。原告贾宝英与被告乌兰察布市腾飞再就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凉城县分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贾宝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贾宝��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贾宝英预交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贾宝英负担。审判员  梁立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学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