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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青县震泽电子机箱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394号青县震泽电子机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马厂镇杨官店三村法定代表人:宗秀金青县日升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马厂镇杨官店四村法定代表人:陈桂珍青县震泽电子机箱制造有限公司申请青县日升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2民初402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青县震泽电子机箱制造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2民初402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冀0922执394号申请执行人青县震泽电子机箱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青县马厂镇杨官店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592454822C。法定代表人:宗秀金。被执行人青县日升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地址青县马厂镇杨官店四村。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130922737394818J。法定代表人陈桂珍,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青县震泽电子机箱制造有限公司与青县日升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青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冀0922民初40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加工费650083元及案件受理费51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0元,未到位655233元。经查询被执行人青县日升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青县震泽电子机箱制造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本院经审查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2民初40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王建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吴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