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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民终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1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唐丰路301号。法定代表人冯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诉张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2民初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简要写明一审原告提出撤回其起诉的情况,包括时间、理由等内容)。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张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2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张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张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京浩审判员  邓宏涛审判员  韩尚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