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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顺亿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张耀文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顺亿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张耀文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7民初833号原告: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瑞阳大道世博华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33939357R。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华,福建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顺亿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南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563398163K。法定代表人:张耀文,总经理。被告:张耀文,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原告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城建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顺亿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亿煌公司)、张耀文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城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顺亿煌公司、张耀文经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西城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顺亿煌公司双倍返还原告定金60万元;2、判令被告张耀文对上述第1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福建省顺亿煌工贸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5日设立,2015年10月20日福建省顺亿煌工贸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福建省顺亿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4月28日,江西城建公司与顺亿煌公司签订一份《福建省顺亿煌工贸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作意向书》,约定:顺亿煌公司将其高级员工宿舍楼1#-4#楼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建筑面积约为3.65万平方;原告在本协议签订时,向顺亿煌公司指定账户转入30万元整,作为工程合作意向定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支付定金30万元。但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直至今天被告未完成准备工作。经原告多次交涉,被告仍未履行。原告将定金转入被告张耀文的账户,公司与法定代表人张耀文使用同一账户,资金混同,被告张耀文作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被告顺亿煌公司应的双倍返还原告定金,被告张耀文承担连带责任。顺亿煌公司、张耀文未提出答辩。江西城建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江西城建公司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其具有承包建设工程的资质;2.顺亿煌公司工商登记基本情况一份,证明福建省顺亿煌工贸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5日设立,2015年10月20日福建省顺亿煌工贸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福建省顺亿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的工商登记基本情况;3.《福建省顺亿煌工贸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作意向书》一份,证明:福建省顺亿煌工贸有限公司将高级员工宿舍楼1#-4#楼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建筑面积约为3.65万平方;原告在本协议签订时,向福建省顺亿煌工贸有限公司指定账户转入30万元整,作为工程合作意向定金。4.转账凭证二份、收据一份,证明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支付定金30万元并将定金转入被告张耀文的账户的事实。5.告知函、寄件回执,证明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直至今天被告未完成准备工作。经原告多次交涉,被告仍未履行。顺亿煌公司、张耀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江西城建公司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28日,江西城建公司为乙方,与顺亿煌公司为甲方签订一份《福建省顺亿煌工贸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作意向书》(以下简称《合作意向书》)。该合作意向书约定(摘要):一、甲方同意乙方承建甲方高级员工宿舍楼1#-4#楼,建筑面积约为3.65万平方;二、前期工作由甲乙双方各自负责,甲方应做好:1.办理建设方施工许可证或取得建设主管部门先行施工许可证、三通一平完成、拆迁安置完成并提供施工场地;2.提供完整达到施工要求盖章有效的图纸,以及依法办理开工许可的资料;乙方依法应做好的工作: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时,向甲方指定账户转入30万元整,作为工程合作意向定金,账户:62×××19,开户行:建设银行漳州分行,户名:张耀文;3.乙方向银行申请开立符合保函统一规定(URDG758)及甲方要求的工程履约保函……甲方应提供办理银行保函所需的材料……三、约定于2015年5月8日施工单位进场;四、违约与处理:……甲方如果在约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准备工作,乙方有权解除本合作意向,甲方无条件返还乙方30万元定金,并赔偿乙方30万元。合同签订后,江西城建公司分别于2015年4月27日和28日汇入顺亿煌公司指定的账户资金10万元和20万元。顺亿煌公司出具一份盖有“福建省顺亿煌工贸有限公司”公章的收据给江西城建公司收执。该收据载明:“今收到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00000元(人民币叁拾万圆整)作为工程合作意向定金。”2015年6月11日江西城建公司向顺亿煌公司发出告知函,要求顺亿煌公司在2015年6月15日前提供开具银行保函所需的材料。2015年6月16日江西城建公司再次向顺亿煌公司发出告知函,以顺亿煌公司没有合作按意向书约定做好前期工作,严重违约为由,终止“合作意向书”。另查明,福建省顺亿煌工贸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5日设立,2015年10月20日福建省顺亿煌工贸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福建省顺亿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江西城建公司为与顺亿煌公司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江西城建公司已按约定支付了定金300000元,并汇至顺亿煌公司指定的张耀文银行账户,但顺亿煌公司却没有按约定履行,已构成违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可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javascript:SLC(12418,0)?)》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的约定,顺亿煌公司应双倍返还江西城建公司定金计600000元。顺亿煌公司要求江西城建公司将定金转入张耀文的账户,公司与法定代表人张耀文使用同一账户,资金混同,张耀文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顺亿煌公司、张耀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江西城建公司请求顺亿煌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0000元,张耀文承担连带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福建省顺亿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双倍返还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金600000元;二、张耀文对福建省顺亿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福建省顺亿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张耀文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友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秀娟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