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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民初3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博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博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3187号原告天津市博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0号南开科技大厦主楼505。法定代表人陈峰,总经理。被告天津市天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南区小站镇盛塘路与葛万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吴振山,董事长。被告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109号。法定代表人郝会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河北天山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整。二、冻结期一年,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