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海尧(上海)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海尧(上海)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490号申请执行人:中广天择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法定代表人:曾雄。被执行人:海尧(上海)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程英,该公司董事长。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3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星动亚洲》节目第二季合作费用、宣传推广费用19000000元,律师费978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9950元(暂从2017年5月19日计算至2017年5月25日),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财产保全费146688元,执行费87595元,以上合计2023223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尧(上海)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023223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向国雍审 判 员 荆 钊审 判 员 周洪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