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付洪波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洪波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4刑初16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洪波(又名付洪雪,韩电军),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海伦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北辰区。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4月5日被河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6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月15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天津站派出所抓获,2017年1月16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洪波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连辉,被告人付洪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8日上午,在河间市北石槽乡邓各庄村崔某(已判刑)家中,被告人付洪波伙同崔某、边某2、尹某(以上二人已判刑)预谋以捉奸的名义敲诈河间市兴村镇边庄村边某1。第二日上午,尹翠华将边某1约至河间市卧佛堂镇六分村王俊霞家旅馆内,进入二楼客房,随后付洪波、崔某冒充派出所民警,敲诈边某1现金一万元。另查明,被告人付洪波分得赃款1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崔某等人的供述、被害人边某1的陈述、证人证言、生效判决书、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洪波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付洪波有前科,可酌予从重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洪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责令被告人付洪波向被害人退赔1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慧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