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刑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高某革与王某1、王某2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刑终13号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捕前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团山子乡百兴村百兴屯,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陈巴尔虎旗看守所。辩护人:张建军,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苏景才,内蒙古尤树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男,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捕前住黑龙江省大庆市新村区,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6月1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9日被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陈巴尔虎旗看守所。辩护人:刘宝森,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王某1,男,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7月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王某2,女,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7月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审理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王某1、王某2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内0725刑初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王某1、王某2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免于对被告人王某1、王某2的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的鉴定范围为林业物证鉴定,是否具有本案涉案动物的鉴定资质不能确定,原审法院采信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合法性存在瑕疵的鉴定结论,认定被告人刘某某、高某某、王某1、王某2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2016)内0725刑初5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傅玺发审判员 王子学审判员 李 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