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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6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与王永文、赵娟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王永文,赵娟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601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空港商务园西区30-1-102。负责人:冀虹,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栋槐,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昆,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永文,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被告:赵娟娟,女,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成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与被告王永文、赵娟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福成助理审判员  耿 亮人民陪审员  殷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荣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