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民初4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陂支行与段真运、李丽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陂支行,段真运,李丽琴,湖北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47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陂支行,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黄陂大道378号。法定代表人吴宏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路,范例,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被告段真运,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李丽琴,女,198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湖北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邬家墩307号。法定代表人汤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杰,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陂支公司(以下简称农行黄陂支公司)诉被告段真运、被告刘丽琴、被告湖北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行黄陂支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陂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陂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梅 凡人民陪审员 陈家贵人民陪审员 罗红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