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6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炳权、王蒙等与袁志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炳权,王蒙,葛庆喜,李丙(炳)哲,袁志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843号原告:李炳权,男,1982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庆喜,男,1980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原告:王蒙,男,1984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原告:葛庆喜,男,1980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原告:李丙(炳)哲,男,1980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袁志满,男,38岁,汉族,农民,住肃宁县。原告李炳权、葛庆喜、李丙哲、王蒙与被告袁志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李炳权、葛庆喜、李丙哲、王蒙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炳权、葛庆喜、李丙哲、王蒙撤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李炳权、葛庆喜、李丙哲、王蒙负担。审判员  许富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翟汝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