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5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曾勇与李贤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勇,李贤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5603号原告:曾勇,男,汉族,住址:四川省蓬溪县。被告:李贤明,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揭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勇诉被告李贤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勇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勇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已预交650元),由原告曾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雪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嘉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