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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恢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163陈福芝与连云港市东茂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福芝,连云港市东茂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恢163号申请执行人陈福芝,,住连云港市灌云县。被执行人连云港市东茂矿业有限公司,地址:连云港市连云区。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民初字第0715号民事调解书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智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臣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