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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衢州皓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志谦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皓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志谦,童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衢州皓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576532069B,住所地:衢州市裕丰花园1幢715室。法定代表人:施浩进,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志谦,男,195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龙游县。被执行人:童福英,女,195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衢州皓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志谦、童福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的调查措施;进行了网上司法布控,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的债权金额为358896.18元和违约金7177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