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9执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陆春花、黄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春花,黄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9执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春花,女,壮族,1983年4月18日出生,住所地大化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黄江,男,汉族,1972年1月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大化县,联系方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229民初949号,于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黄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黄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良耿审判员 唐 丹审判员 何丹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蓝宏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