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6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朝俭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朝俭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359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朝俭,男,199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朝俭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静、王鑫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朝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04月15日23时00分许,被告人胡朝俭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从滑县老庙乡塚头营村出发沿省道307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老庙乡孙云江的果园路段,撞上道路北侧的粪堆,造成胡朝俭受伤的交通事故。过路车辆报了警并通知了救护车。民警在勘查完现场后遂将滑县新区医院重症监护室对其抽血取样。后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测,胡朝俭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mg/100ml,超过国家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标准。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朝俭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朝俭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朝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胡朝俭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证人胡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朝俭人口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4、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滑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5、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血醇检验报告单;6、胡朝俭驾驶二轮摩托车照片两副;7、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朝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交通法规明确规定,饮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此项规定是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而设立,触犯此项规定要受到惩罚。而被告人胡朝俭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且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187毫克,超过定罪标准80毫克的两倍多。很多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是由醉酒驾驶所引起,对此类犯罪的打击,不仅是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安全,也是为了惩戒、教育和保护驾驶者本人。被告人胡朝俭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朝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26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杜 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玉杰 百度搜索“”